杨凌职业技术学院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
杨职院党发〔2024〕83号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装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有关工作,有效控制工程造价,防止虚增审计成本,现就《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修订)》(杨职院发〔2023〕236号)中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的审计费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的审计费由基本费和效益费组成,按国家规定取费标准和合同约定相应折算率核算计取,其中,审减额未超过送审价10%(不含)的,基本费由学校承担,列入建设工程项目造价成本,效益费按审减额的5%计,由施工单位承担,在结算时由财务部门从结算工程款中扣除。扣回的审计效益费,60%归入学校财务大账统筹使用,40%作为审计工作绩效,主要用于弥补内部审计工作经费。审减额超过送审价10%(含)的,结算审计审减额5%的效益费和基本费均由施工单位承担,结算时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由审计处组织内部审计的,其结算审计的基本费和效益费分别按送审造价的1.6‰和3%核算,以校内结算方式支付给聘任的校内工程造价审计人员,审计费在学校年度预算的审计工作专项业务费列支。
二、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送审后,施工单位发现缺项、漏报补报的,审计不予受理和认可。确实存在重大缺项、漏报,经学校有关会议审定或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列入结算审计,缺项、漏报部分产生的审计基本费和效益费均由施工单位承担,结算时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其他出现审增情况的,不计取审计效益费。
三、审计处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管理工作,将应扣除的基本费、效益费列入审计报告中。
四、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在预算编制时,将项目预算审核和结算审计有关费用综合考虑列入预算;在招标组织阶段,要将结算审计的审计费有关规定要求体现在招标文件中;在施工合同签订阶段,要把有关规定要求体现到合同条款当中;在财务结算阶段,要根据结算审计报告,将应予扣除的款项从结算工程款中全部扣除。
五、新校区一期建设暨现代农业产教融合实训中心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审计费核算,按合同约定执行。已经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按原方式核算结算审计费。正在组织实施但未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按本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