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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024-10-29 10:06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杨职院党发〔2024〕8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充分发挥监督合力,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推动学校办学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和学校《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修订)》(杨职院发〔2023〕157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党委行政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是学校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的议事协调机构,贯彻落实和协调推进党委行政有关决议决定。学校党委书记负责召集主持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成员由党委组织部、党委巡察办公室、纪委综合室、纪委监督检查室、人事教师处、财务处、资产设备处、招投标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召集主持人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条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学校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负责人兼任。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四条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和协调推进学校党委行政有关决议决定;研究审议经济责任审计相关规章制度、审计方案;

(二)指导、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研究提出工作意见;

(三)研究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研究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五)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联席会议办公室是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草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规章制度、审计方案等工作文件;

(二)负责联席会议召开的会务工作,印发联席会议纪要;

(三)负责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向有关校领导、联席会议和审计委员会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有关情况;

(四)负责协调落实联席会议的安排事项,跟踪督促落实经济责任审计问题整改;

(五)负责落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联席会议各成员部门主要职责

(一)党委组织部

1.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管理、监督工作需要,确定审计对象,向审计处下达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并提出意见建议;

2.向经济责任审计组提供审计对象任免文件、任职期内年度述职述廉报告和年度考核结果;

3.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纳入干部档案管理。

(二)党委巡察办公室

1.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向经济责任审计组提供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所在党组织接受巡察情况和巡察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有关材料;

2.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审计结果作为巡察审计对象所在党组织的重要参考。

(三)纪委综合室

1.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向经济责任审计组提供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等有关材料;

2.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审计结果作为干部党纪政纪处理的重要参考。

(四)纪委监督检查室

1.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安排工作人员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员,提出监督意见建议;

2.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审计结果作为有关问题线索核查、处理建议的重要参考。

(五)人事教师处

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向经济责任审计组提供与审计对象有关的人事情况资料。

(六)财务处

1.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向经济责任审计组提供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所在部门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数据信息和会计资料;

2.对参与经济责任审计的财会人员给予业务指导,提供工作便利。

(七)资产设备处

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向经济责任审计组提供审计对象所在部门有关资产管理情况和相关资料,配合审计组工作。

(八)招投标处

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向经济责任审计组提供审计对象所在部门有关招标采购管理情况和相关资料,配合审计组工作。

(九)审计处

1.商党委组织部提出年度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根据党委组织部的委托,制定年度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

2.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抄送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抄送纪检监察部门和联席会议其他成员部门;

3.加强同其他成员部门的协调沟通,听取有关情况和意见建议;

4.监督和督促落实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

5.选聘经济责任审计兼职审计员,开展业务培训,组织兼职审计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第八条学校党委书记可委托审计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和主持联席会议。

第九条联席会议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协调成员部门提出,报会议召集人同意,安排会议事项。

第十条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对会议议题依次研究。会议中,提交议题部门首先汇报议题内容和提请审议事项,与会人员依次发表意见,最后主持人总结形成会议结论和工作安排。意见分歧、不能形成结论的议题,应提出进一步处理的意见。

与会成员因事缺席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传达会议结论和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提交议题部门应就有关事项在会前征求和听取各成员部门的意见建议,完善内容,规范表述,明确审议事项,提高议题质量和会议效率。

第十二条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会务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发各成员部门。

第十三条联席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由召集人向审计委员会或校党委报告;

第十四条联席会议与会人员对所涉及的保密事项和文件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审计处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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