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实施办法
杨职院发〔2023〕2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审计监督职能,加大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力度,建立健全审计整改长效机制,促进学校办学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办法》《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以下简称“审计整改”)是指学校及其所属职能部门、教辅部门、二级学院(教学部)、独立核算单位对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和学校审计处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书以及审计移送处理书指出的问题,进行纠正、查处、追责问责、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对象(以下统称审计对象)和配合落实审计整改责任的职能部门(以下统称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第二章 整改内容
第四条审计整改内容包括:
(一)执行审计决定书做出的整改决定,纠正违规违法行为,对相关事项进行处理、整顿和改进;
(二)对审计报告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查错纠弊,落实整改,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加强管理,改进工作;
(三)根据国家审计机关的处分建议或移送处理书,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四)采纳审计建议,制定并落实相关改进措施。
第三章 整改责任
第五条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对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学校全面业务审计的整改工作,由学校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按照要求制定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和整改责任清单,组织落实审计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按要求报送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负责领导、指导、检查、督促审计整改工作。
第六条国家审计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对学校重大项目、专项业务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等审计的整改工作,由业务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牵头,部门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按要求报送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相关业务分管校领导负责领导、指导、检查和督促审计整改工作。
第七条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的内部审计的整改工作,由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部门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按要求落实整改并向审计处报送整改报告。整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分管校领导负责组织协调。
第八条审计整改牵头部门、责任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要严肃对待审计发现问题,把审计整改作为完善内部控制、防范风险、规范管理,推动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要建立整改台账,将具体问题整改责任落实到人,逐条逐项、举一反三认真整改;注重制度建立健全,强化源头治理,提升治理能力,促进事业发展。
第九条对审计整改不到位、虚假整改、拒绝或拖延整改、屡改屡犯的问题,应当追究整改责任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整改基本程序
第十条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对学校审计后送达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由党委(校长)办公室按公文阅办处理。
整改责任部门按照学校领导批示意见和要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落实整改,并由整改责任牵头部门在接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60日内将整改结果以整改报告公文形式报送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
整改报告内容包括: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的落实情况;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情况;有关责任的查处情况;完善规章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情况;有关问题未整改到位的原因;下一步整改措施等。
报送整改报告时,须将整改事项证明材料对应整改问题编号,作为整改报告附件一并报送。
第十一条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的内部审计,审计报告和整改通知书一同送达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接到审计报告和整改通知书60日内将整改结果以整改报告书面形式报审计处。
整改报告内容包括: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情况;有关问题未整改到位原因及下一步整改措施等。
第十二条审计处将学校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每年汇总向学校审计委员会汇报,同时向学校党委组织部、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和纪委监督检查室等部门通报,并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根据整改情况适时开展后续审计。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党委组织部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和奖惩干部的参考依据。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将审计对象的审计整改情况纳入校内巡察内容。党委组织部、纪委监督检查室按照相关规定,对应当追究审计整改责任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财务处将与经费使用情况有关的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安排相关预算经费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要将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纳入班子民主生活会、支部组织生活会的范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