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内部控制审计实施办法
杨职院发〔2023〕2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提升学校内部治理能力和水平,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学校及所属部门(单位)为实现办学和管理控制目标,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办学和管理行为合法合规,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相关法规制度对学校及所属部门(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学校及所属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济活动内部控制体系,并确保其有效运行。
第五条审计处应每年对学校及所属部门(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促进学校及所属部门(单位)加强风险防控,规范内部管理机制。
第六条根据实际情况,内部控制审计既可以对学校及所属部门(单位)内部控制进行全面审计评价,也可以对学校及所属部门(单位)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进行审计评价;既可以将内部控制审计作为独立审计项目实施,也可以将其作为实施其他审计项目的重要内容。内部控制审计可以委托社会第三方审计机构实施,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协调和质量控制。
第七条内部控制审计应当以风险评估为基础,根据风险程度和对控制目标影响程度,确定审计范围和重点。
第三章 主要内容
第八条学校及所属部门(单位)的内部控制体系主要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个要素,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内容是对以上要素相关的制度、措施、程序等建立与运行情况进行审计评价。
第九条内部环境要素审计主要内容:
(一)组织架构方面:内设机构的设置、岗位职责权限、业务流程、决策机制等;
(二)发展战略方面: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情况等;
(三)人力资源方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人才招聘引进机制、岗位职责及考评机制、薪酬激励机制、各类人员管理机制等;
(四)单位文化方面:形成体现发展愿景、积极向上的单位文化、单位文化的内化程度等;
(五)社会责任方面:人才培养、专业(群)建设、科研教研、社会服务等方面责任的履行情况等。
第十条风险评估要素审计主要内容:
(一)风险识别机制方面
1.是否正确识别可能存在的风险;
2.是否与单位的发展目标相联系;
3.是否识别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的风险。
(二)风险分析机制方面
1.是否分析风险可能和程度确定优先控制重点;
2.是否联系单位实际和具体业务;
3.是否考虑风险承受度和风险偏好。
(三)风险应对策略方面
1.是否权衡风险与收益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2.是否具有针对性有效控制风险;
3.是否权衡成本效益选择最优应对策略。
第十一条内部控制活动要素审计主要内容:
(一)单位层面内部控制
1.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是否相互分离;“三重一大”事项是否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2.关键岗位是否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是否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轮岗制度;
3.关键岗位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二)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1.预算业务控制方面
(1)是否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管理制度;
(2)相关岗位设置是否合理,职责权限是否明确,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
(3)预算编制程序、方法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
(4)预算分解下达是否及时,是否按批复预算安排各项收支,预算调整变更程序是否规范;
(5)是否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并定期通报执行情况;
(6)决算分析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7)是否建立和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2.收支业务控制方面
(1)是否建立健全收入支出管理制度;
(2)相关岗位设置是否合理,职责权限是否明确,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
(3)是否应收尽收,及时入账,无账外账;
(4)是否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
(5)支出审批程序是否清晰,审批权限是否清楚;是否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是否按规定结算方式办理业务;
(6)是否建立健全债权债务管理制度,是否定期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
3.物资采购控制方面
(1)是否建立健全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2)相关岗位设置是否合理,职责权限是否明确,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
(3)物资采购计划编制是否真实、合理,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采购方式选择是否适当;
(4)物资采购合同签订是否合法合规,内容是否完整,合同方责权利是否约定明确;
(5)物资采购过程中是否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物资出入库手续是否齐全,相关台账记录是否完整。
4.资产控制方面
(1)是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2)相关岗位设置是否合理,职责权限是否明确,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
(3)货币资金的使用是否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是否定期对货币资金进行对账清理;
(4)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是否有明确的管理措施,资产使用和保管是否落实到人;
(5)是否建立资产管理台账,资产调剂、租借、对外投资、处置等是否建立工作程序,执行是否规范;
5.经济合同控制方面
(1)是否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2)相关岗位设置是否合理,职责权限是否明确,是否实施归口管理;
(3)经济合同订立程序是否规范,涉及影响重大、专业性强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是否聘请相关专家或法务人员参与;
(4)是否建立实施经济合同履行有效监督检查机制,经济合同履行中需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的,是否按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5)是否建立经济合同纠纷有效处理机制。
6.建设工程项目控制方面
(1)是否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2)相关岗位设置是否合理,职责权限是否明确,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
(3)是否建立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并形成书面文件归档管理;
(4)是否建立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审核机制,并出具评审意见;
(5)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工作是否严格规范;
(6)建设工程项目资金是否严格执行投资计划和预算,是否专款专用;
(7)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是否规范、科学;
(8)建设工程项目超预算或设计变更等调整行为是否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9)是否按规定时限及时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
7.学生资助控制方面
(1)是否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制度;
(2)相关岗位设置是否合理,职责权限是否明确,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
(3)学生资助评议、认定、公示、审定等程序是否规范,相关资料是否完整、规范并按要求整理归档;
(4)学生资助资金是否按规定管理、发放,发放是否及时,是否存在挪用、克扣、挤占等问题;
(5)是否建立学生申诉制度,学生申诉是否及时处理、反馈。
8.校企合作控制方面
(1)是否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管理制度;
(2)涉及资金往来和合作方经济权益的是否通过审批,订立校企合作经济合同(协议);
(3)合作往来资金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4)校企合作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作方经济权益受损处理处置情况等。
第十二条信息与沟通要素审计主要内容:
(一)相关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是否有效;
(二)是否具备获取内外部信息的能力;
(三)信息的处理和传递是否及时;
(四)财务报告相关信息是否真实可靠;
(五)相关信息系统是否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内部监督要素审计主要内容:
(一)内部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二)内部监督部门是否在内部控制建设与运行中发挥作用。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内部管理需要,确定内部控制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提交学校有关议事决策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审计处成立审计组,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3天前,向被审计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六条被审计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七条审计组对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时,应选择适当的审计程序和方法:
(一)审计准备。审计组在实施现场审计前,应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提供内部控制工作报告(总结),收集被审计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和运行相关的资料;
(二)编制方案。审计组应结合所收集的内部控制资料,确定审计具体内容及重点,编制审计方案;
(三)审计实施。审计组应当综合运用个别访谈、问卷调查、查阅资料、专题讨论、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重点关注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
(四)缺陷意见。审计组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结合被审计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报告(总结)情况,综合分析后提出内部控制缺陷意见;
内部控制缺陷包括建设缺陷和运行缺陷,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建设缺陷是指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须的控制制度或措施,或者现有控制制度或措施不适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运行缺陷是指没有按控制制度或措施运行,或者执行人员缺乏专业胜任能力,无法有效实施控制。
重大缺陷是指存在多个控制缺陷组合,可能严重影响学校整体控制的有效性,进而导致学校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严重偏离整体控制目标的情形。重要缺陷是指存在一个或多个一般缺陷组合,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可导致学校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偏离整体控制目标的情形。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五)做出评价。对被审计部门(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做出评价。在评价时,按照内部控制审计重点和需要,既可以对全部控制要素进行评价,也可以只对部分控制要素进行评价。
(六)形成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审计目标、依据、范围、程序与方法,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审计结论,内部控制缺陷意见,以及改进内部控制和加强风险管控的审计建议等。
第十八条审计组形成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后,应书面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意见。被审计部门(单位)应于自接到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之日起10天内提交书面反馈意见,逾期则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审计处对审计组提交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报学校领导签发。
第二十条审计处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报送学校领导,同时送达被审计部门(单位)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建议,被审计部门(单位)应认真进行整改,并在60天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审计处。审计处应对被审计部门(单位)审计整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天数均为日历天数。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