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职业技术学院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杨职院发〔2023〕2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审计工作,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陕西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学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结算等各阶段业务全过程管理活动进行的跟踪监督审查与评价。
第三条投资预算或概算造价在5000万元(含)以上、或按EPC组织实施、或由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经分管建设工程项目校领导和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批同意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二章 组织实施与费用支付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第三方审计机构实施。社会第三方审计机构应在招标选择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前,由学校招标采购管理部门通过招标采购确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费用参照陕西省有关收费规定,按照招标采购选中的社会第三方审计机构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发生的审计费用按照规定列入建设工程项目成本。
第六条社会第三方审计机构根据委托合同约定和建设工程项目进度提交审计费申请和合法收费票据,由审计处按照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相关职责
第七条审计处职责
(一)负责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校领导、有关部门报告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并按有关规定协助处理。
(二)负责社会第三方审计机构招标文件草拟和委托工作,按照学校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签订委托审计合同。
(三)审定社会第三方审计机构编制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对受托社会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控制和监督,重点检查其过程跟踪、深入现场是否及时到位,咨询意见是否真实、客观,出具的审计意见和审计报告是否按规定时间完成,结算审计确认的工程造价是否客观、公正、准确,是否最大化维护学校经济利益等。
(四)对社会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结)算造价,按有关规定程序审定后及时出具工程预(结)算审计报告。
(五)对社会第三方审计机构违约行为实施经济处罚或采取其他维权措施。
(六)支持配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八条社会第三方审计机构根据委托合同应履行的职责
(一)遵照国家和陕西省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审计职责,并对咨询意见、审计意见和审计报告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成立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组(或项目部)(以下简称审计项目组(部)),制定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方案,方案包括项目组长(负责人)、人员组成、工作计划、技术手段和方法、工作制度、工作进度等内容。
(三)及时深入施工现场,了解详情,掌握工程整体情况、进度情况,形成详细的过程记录材料。
(四)按照委托合同,对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 最高限价、投标报价、经济洽谈、进度款支付、设备材料价格、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索赔费用、竣工结算等事项进行审计,提供出具咨询意见、审计意见、审计报告。
(五)对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监督合同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六)跟踪、鉴证、审查隐蔽工程,参与工程验收。
(七)审计材料和设备价格,提供材料、设备价格的咨询意见,并进行相应的技术经济分析。
(八)与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和工程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沟通和协调,促进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九)全面总结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向学校审计处递交工作总结报告。
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职责
(一)配合、支持审计处和审计项目组(部)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
(二)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审计处和审计项目组(部)提供经本部门审查核对的相关资料。
(三)协调、督促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按时有效落实审计意见。
(四)协同审计处和审计项目组(部)及时解决全过程跟踪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五)对全过程跟踪审计中发生的问题及时向审计处反馈意见
(六)对审计项目组(部)工作质量评定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投资立项阶段审计主要内容:
(一)项目立项审查与评价。审查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完备;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报编制依据是否真实、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事业发展和基本建设规划;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办学效益分析是否客观、真实等。
(二)内部控制制度审查与评价。审查建设工程项目有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相关管理部门职责是否明确;各个管理环节是否明确责任人等。
(三)项目资金审查与评价。审查资金来源、预算安排是否合理,项目投资估算是否准确等。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阶段审计主要内容:
(一)勘察、设计、监理单位选择及相关合同审查与评价。审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选择是否通过招投标方式,招投标方式选择是否合理,招标程序是否合规合法;相关合同条款是否合规合法,是否与招标文件约定内容相符;审查收费合理性,责、权、利及违约条款完整性和合理性等。
(二)工程设计审查与评价。审查施工图设计是否贯彻限额设计要求,功能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是否在批准的初步设计范围内,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规范、完整;施工图预算是否合理合规,是否超概算;是否存在施工图设计拖延交付影响工程进度问题;审查施工图交底、施工图会审情况以及施工图会审后修改优化设计情况;参与工程项目有关建筑经济指标审查和现场查看,提供优化设计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施工准备阶段审计主要内容:
(一)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审查招标方式、程序是否合规合法,招标文件内容是否明确详细,是否有倾向性和不公平条款,招标答疑文件内容表述是否准确、完整;审查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清单项目描述是否准确,是否存在明显漏项,最高限价编制是否合理,计价依据、价款结算与调整办法是否合规合理;审查标段划分是否恰当,是否存在人为分解、规避招投标等违规现象。
(二)合同审查与评价。审查勘察、设计、监理、代理招标、施工合同是否合规合法,手续是否完整,收费是否合理;施工合同经济条款、项目工期、付款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质量要求、奖罚质保等内容是否完整合理,表述是否严谨准确。
第十三条施工阶段审计主要内容:
(一)主要隐蔽工程审查与评价。审查隐蔽工程是否与施工图纸及规范要求一致,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和工艺规范,是否与所采用的图集相符,实际用料的材质、规格和消耗量是否与工程量清单项目一致、记载是否清晰;现场监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检查记录、鉴证是否完整、清楚。
(二)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审查与评价。审查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主要材料的暂估价、设备的招标及采购是否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对主要材料和设备已经明确厂家、品牌、规格、单价的,进场前是否经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和验收,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材料和设备进场时有无严格的验收程序和标准,相关验收、检测报告等资料是否完整、有效;甲方直接采购或甲控乙供的大宗材料、设备是否按规定组织招标,资格预审、入围名单确定以及招标程序是否合规合法;对于非招标确定的甲控乙供工程材料,根据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的书面要求,按照确定的品牌、规格,提供价格方面的咨询意见。
(三)工程进度款拨付的审查与评价。审查工程款支付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所报进度是否与实际工程进度及实物工程量相符,计量计价方式及支付办法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或用校方直接采购的材料设备虚报的现象;工程预付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扣回等。
(四)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审查与评价。审查设计变更是否确实需要,是否符合设计变更批准程序,变更内容是否与实际发生相符,设计变更引起的造价变化是否能作为结算依据;对引起工程造价超出工程投资总额控制目标等重大设计变更,是否按学校有关规定,事先按审批程序报批;工程签证过程是否符合管理程序和批准权限,签证内容是否真实准确、与实际发生是否相符,是否为施工合同未包括的内容;计量计价方式是否与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相符(或另做合理约定),能否作为结算依据等。
(五)索赔事项的审查与评价。审查索赔事项是否真实,相关证据资料是否完整、真实,索赔内容是否准确,责任划分是否清楚,计量是否准确,价款是否合理;协助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提供索赔意见建议咨询。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阶段审计主要内容:
(一)工程验收审查与评价。审查是否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验收,基础验收、主体验收、单项验收、竣工验收等的资料和手续是否齐全有效,是否符合现行规范;合同履行是否全面、真实,是否的违约行为等。
(二)工程结算审查与评价。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应提供资料主要包括:招投标文件和中标资料;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地质勘探报告和全套施工图纸;施工图会审纪要;工程结算书及工程量计算书并加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编制单位)的公章和负责人签字;甲供设备、材料的清单和合同书;材料差价证明资料;全套设计变更图纸、工程签证单以及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决策程序的相关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资料、质量验收合格资料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其他与工程结算相关的资料。主要审查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全面;工程量套项、取费是否准确,材料价格是否合理,执行的文件、选用的定额版本是否正确;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内容是否真实,结算增减项目、工程量、单价、取费标准是否准确,是否与合同相符;现场勘测、核查实际施工情况是否与竣工结算资料相符等。
(三)工程决算审查与评价。审查竣工决算编制的条件是否具备,决算说明反映的数据和情况是否真实、准确;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或完成项目的质量是否合格,验收是否达到合同要求,移交手续是否齐全、符合规定;财务收支核算是否准确,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挪用和损失浪费,是否按合同规定交纳或预留质保金等。
第十五条国家审计机关审计过的项目,应有效利用其审计结果,一般不重复安排审计。
第五章 主要程序
第十六条投资立项阶段和勘察设计阶段审计主要程序:
(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将项目立项审批文件材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签署意见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文件、合同送交审计项目组(部),审计项目组(部)在5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二)审计项目组(部)审计设计概算并参与设计方案会审。
(三)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招标确定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草拟勘察、设计、监理合同后送交审计项目组(部),审计项目组(部)在5天内提出审计意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勘察、设计、监理合同进行完善,按照学校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签订正式合同。
第十七条施工准备阶段审计主要程序:
(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拟定的施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在招标公告前10天内提供给审计项目组(部),审计项目组(部)在7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完善,报采购招标管理部门审定招标文件后开展招投标工作。
(三)审计项目组(部)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后,按照提供的施工图纸审核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20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第十八条施工阶段审计主要程序
(一)施工合同审计
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草拟施工合同送交审计项目组(部);
2.审计项目组(部)在3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施工合同进行完善,按照学校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签订正式合同。
(二)隐蔽工程审计
1.隐蔽工程应该在封闭前2天内书面通知审计项目组(部);
2.审计项目组(部)查看后2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组织落实和实施。
(三)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审计
1.建设施工过程中需要甲、乙双方确认价格的材料和设备,在采购或招标采购前应及时向审计项目组(部)提供产品名称、规格、性能指标、暂估价格等资料;
2.审计项目组(部)对上述资料进行综合评估,参与材料设备考察和采购招投标;
3.审计项目组(部)经考察和市场询价后,提出材料设备的建议价格和相关意见;
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或施工单位根据审计意见,组织相应材料设备招投标,促使厂商充分竞争,择优选购材料设备。
(四)工程进度款审计
1.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交当月的工程量统计资料和月度工程支付申请;
2.监理单位审核后提交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3.提交审计项目组(部)审计,在5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提请相关校领导审批后,提交学校财务处支付工程进度款。
(五)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审计
1.设计变更、工程签证主张单位或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交有关变更原因、变更方案及费用增减等情况的书面材料;
2.监理单位对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审核;
3.提交审计项目组(部)进行审计,在3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及时办理变更、签证,作为结算依据。
(六)工程索赔费用审计
1.施工单位在索赔事项发生后规定时间内提交“索赔申请报告书”、有关证据资料和损失费用的书面材料;
2.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索赔报告及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审计项目组(部)对施工单位索赔报告及资料进行审计,在5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与施工方落实索赔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阶段审计主要程序:
(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向审计项目组(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全部资料,审计项目组(部)在7天内提出审计意见,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根据审计意见,完善验收工作。
(二)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须及时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30天内将监理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的竣工结算书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送交审计项目组(部),最长不超过90天,时间若有延误应作书面说明。EPC总承包项目,可根据整体工作进度情况,分单体分批次报送竣工结算资料。
(三)审计项目组(部)完成结算审计工作并出具施工单位签字认可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的时限规定:
1.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内;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2000-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内;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90天内。
2.结算审计过程中,如出现重大分歧,审计处及时组织审计项目组(部)、施工单位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等共同研究、协商解决。如出现因重大分歧导致的反复协商、反复验证、申请仲裁等情形发生,以上时限按中断处理。
(四)审计处将《工程结算审计报告》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并将《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和原始送审资料整理归档。
(五)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按照审计意见及时进行竣工结算。
第二十条在全过程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项目组(部)应对每个审计事项出具相应的审计意见,重要事项需经学校审计处同意后发给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各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天数均为日历天数。本办法与上级颁布的有关法规政策不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正在实施的有关建设工程项目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