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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基建修缮项目审计实施办法(2020年5月11日院务会修订)
2020-05-15 08:43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

基建修缮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2020511日院务会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基建、修缮项目审计工作,保证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廉政建设,《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陕西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187号)和《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修订)》(杨职院发〔201817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项目是指学院总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单位工程(包括限额以上新建、扩建、改建、迁建项目);修缮项目是指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用于改建、扩建、翻建、迁建和维修、装饰建设项目。学院领导指令审计的工程项目可不受此限制。对于特殊情况需要分解且分解后总投资额小于审计限额的基建和修缮项目,须按程序由主管院领导、院长严格审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院审计部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由学院审计部门组织独立实施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的,委托审计的机构从陕西省教育系统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遴选,委托费用列入建设成本。

第五条 学院有步骤地推进基建、修缮工程全过程审计。重点探索对大中型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对小型修缮工程项目可不进行预算审计,实行项目工程结算审计;特殊紧急项目,按学院有关决定执行。

第六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有关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二)陕西省和杨凌示范区有关建筑行业的管理文件和规定。

 (三)《陕西省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价目表》《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价目表》《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价目表》《陕西省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园林工程及装饰工程费用定额》及相关文件。

  (四)招投标文件、设计图纸、工程变更、工程签证、施工合同、索赔报告及其他原始资料。

  (五)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六)学院现行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七条 学院审计部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投资立项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对大中型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审查与评价,主要通过参与建设项目投资立项决策、查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内控制度、相关人员配备及职责等是否客观、完善、完备。

对小型建设项目,主要审查该项目投资立项是否经过相关会议或主管院领导、院长审批,投资立项审批是否完备。

第八条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主要审查勘察和设计是否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范围进行委托,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勘察和设计招标,是否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了会审修改。同时,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预算按有关规定进行标前审计。

第九条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主要审查招标方式是否经有关部门或会议批准,招标文件、招标程序、招标过程等是否符合《招投标法》和有关招投标工作 纪律法规规定;审查与勘查、设计、监理、代理招标、施工单位等是否签订了符合有关规定的合同或协议,收费是否合理。

按规定未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学院审计部门原则上不予审计,院财务部门不予结算,并及时书面上报主管院领导处理。确因特殊情况未进行招标的基建和修缮项目,须由主管院领导、院长按程序严格审批。

对不需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学院建设主管部门要将 施工图纸、合同样本和施工预算报送学院审计部门进行造价方面的审核后,方能签订正式施工合同。未经审计部门审核,擅自签订一次性包死合同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审计部门不予审计,院财务部门不予结算,并及时书面上报主管院领导处理。

第十条 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隐蔽工程的审查与评价。隐蔽工程是否与施工图纸及规范要求一致;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和工艺规范,是否与所采用的图纸相符;实际用料的材质、规格和消耗量是否与工程量清单项目一致;

(二)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的审查与评价。审查招标文件中主要材料的暂估价、设备的招标及采购是否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招投标文件中对主要材料和设备已明确厂家、品牌、规格、单价的,进场前是否经建设管理部门、监理单位等共同确认和验收,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材料和设备进场时有无严格的进场验收程序和检验报告等;

(三)工程进度款拨付的审查与评价。审查工程款支付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是否有效管理和控制;

(四)工作联系单和工程签证的审查与评价。审查设计变更及施工签证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五)索赔事项的审查与评价。审查索赔内容是否真实,依据是否充分,计量是否准确,价款是否合理。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验收的审查与评价。是否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合同履行是否全面、真实,是否有违约行为;

(二)工程结算的审查与评价。工程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全面;工程数量是否真实,套项、取费是否准确,材料价格是否合理,执行的文件、选用的定额版本是否正确等;工程变更、经济签证内容是否真实,结算增减项目、工程量、单价、取费标准是否准确,是否与合同相符;

(三)工程决算的审查与评价。审查竣工决算编制的条件是否具备;决算说明反映的数据和情况是否真实、准确;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或完成的项目质量是否合格,是否达到合同要求,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乎规定;相关财务收支核算是否准确,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挪用和损失浪费,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质保金。

第十二条 学院审计部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程序:

(一)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提交完整的、已经主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工程项目送审纸质资料及相关电子资料。

(二)学院审计部门组织对工程项目实施审计。

(三)通知学院基建修缮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进行核对。

(四)学院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五)学院审计部门根据审计结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工程结算送审必须具有以下资料(含电子数据), 并一次报送完整齐全,方可进行审计。

(一)经学院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的施工单位结算书、监理

单位的工程竣工监理报告及说明(由编制单位和审核单位签名盖

章)及审核意见。

(二)招投标书、招标会议决定(中标价及相应的工程预算书)。

(三)正式合同或协议。

(四)施工图纸。

(五)工程变更资料和现场签证。

(六)竣工验收报告。

(七)工程结算书。

(八)学院工程项目主管部门预付工程款、垫付款明细表。

(九)其他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第十四条 学院执行工程预决算会签单制度。建设工程、维修工程项目未经学院审计部门审计,不得签批办理结算手续。具体办法如下:

(一)工程预算造价在50万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学院审计部门审计;工程预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项目,由学院审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委托审计机构从省教育系统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遴选;工程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基建、维修项目,学院审计部门只会签,不做预算审计,但必须进行竣工结算审计。

(二)工程包干项目只审查协议合同,审计工程增减部分。

(三)一般工程项目审计应在提交或委托后 10 日内完成;中型工程项目审计应在提交或委托后 20 日内完成;大型工程项目审

计应在提交或委托后 30 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结算的全部资料及有关手续,单方面不能随便更改,需要更改的,需经审计部门、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及施工单位三方同意后方能调整修改。基建及修缮工程结算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送审。各部门年终前需报账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当年1210日前将完成的竣工决算资料报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按合同或约定的时间完成审计或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经审计的工程结算在审计意见签发前,须征求工程项目主管单位的意见。院工程项目主管单位一般应在10日内将意见反馈回院院审计部门,超过10日不进行核对的,工程结算审计结果生效。院审计部门将所有决算资料退回,财务部门应以审计结果进行工程决算。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完毕,学院财务部门依据审计结果进行工程竣工决算。按规定应进行审计而未进行审计的工程项目,院财务部门不得进行工程竣工决算。

第十八条 学院审计部门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应当配备必要的工程造价和经济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外聘有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所发生的相应审计费用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费用列入项目工程造价。

第十九条 学院审计部门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和损害学院权益的行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修订)》(杨职院发〔2018171号)以及国家的有关法规,作出经济处罚决定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报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或院务会、党委会研究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上级颁布的审计法规不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审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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